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,提高学前教育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***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。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。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。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...
发布时间:2025-11-01 浏览量: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