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,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提交如下材料。 (1)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。 (2)项目所有下设课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绩效评价意见。 (3)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,包括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、使用、管理、保护等情况,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。...
发布时间:2025-10-31 浏览量:1